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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镜非对被申请人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的晋城公(交)行罚决字〔2022〕140502200009891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为不服,于2022-04-08 00:00:00.0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已于2022-04-08 00:00:00.0对该行政复议申请进行了立案。

本机关已于2022-04-08 00:00:00.0依法受理。

本机关已于2022-04-11 00:00:00.0通知被申请人答复。

被申请人已于2022-04-20 00:00:00.0进行了答复,申请人可到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查看相关材料和证据。

因案件需提交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体审理,本机关于2022-05-31 00:00:00.0中止审理。

本机关已于2022-06-29 00:00:00.0恢复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本机关已于2022-07-04 00:00:00.0对该案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