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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许红梅对被申请人晋城市社会保险中心的晋市社保函〔2021〕48号《关于对晋城市司法局靳有明不予赔偿说明》行为不服,于2022-01-11 00:00:00.0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已于2022-01-11 00:00:00.0对该行政复议申请进行了立案。

本机关已于2022-01-11 00:00:00.0依法受理。

本机关已于2022-01-13 00:00:00.0通知被申请人答复。

被申请人已于2022-01-19 00:00:00.0进行了答复,申请人可到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查看相关材料和证据。

因因案件需提交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体审理,本机关于2022-02-11 00:00:00.0中止审理。

本机关已于2022-03-24 00:00:00.0恢复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本机关已于2022-04-01 00:00:00.0对该案作出撤销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