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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销售晋城分公司对被申请人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晋城市监执队处罚〔2021〕2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为不服,于2021-11-15 00:00:00.0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已于2021-11-15 00:00:00.0对该行政复议申请进行了立案。

本机关已于2021-11-15 00:00:00.0依法受理。

本机关已于2021-11-16 00:00:00.0通知被申请人答复。

被申请人已于2021-11-25 00:00:00.0进行了答复,申请人可到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查看相关材料和证据。

本机关已于2022-01-10 00:00:00.0作出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2022-02-12 00:00:00.0作出的决定。

本机关已于2022-02-10 00:00:00.0对该案作出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