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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保翔对被申请人阳城县自然资源局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行为不服,于2021-07-02 00:00:00.0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已于2021-07-02 00:00:00.0对该行政复议申请进行了立案。

本机关已于2021-07-02 00:00:00.0依法受理。

本机关已于2021-07-02 00:00:00.0通知被申请人答复。

被申请人已于2021-07-12 00:00:00.0进行了答复,申请人可到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查看相关材料和证据。

本机关已于2021-08-25 00:00:00.0作出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2021-09-29 00:00:00.0作出的决定。

本机关已于2021-09-29 00:00:00.0对该案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