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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晋城市正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晋城市生态环境局的晋市环罚〔202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为不服,于2021-04-09 00:00:00.0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已于2021-04-09 00:00:00.0对该行政复议申请进行了立案。

本机关已于2021-04-09 00:00:00.0依法受理。

本机关已于2021-04-12 00:00:00.0通知被申请人答复。

被申请人已于2021-04-20 00:00:00.0进行了答复,申请人可到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查看相关材料和证据。

因案件需提交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体审理,本机关于2021-05-10 00:00:00.0中止审理。

本机关已于2021-07-01 00:00:00.0恢复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本机关已于2021-07-08 00:00:00.0对该案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