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已于2021-03-30 00:00:00.0对该行政复议申请进行了立案。
本机关已于2021-03-30 00:00:00.0依法受理。
本机关已于2021-03-31 00:00:00.0通知被申请人答复。
被申请人已于2021-04-12 00:00:00.0进行了答复,申请人可到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查看相关材料和证据。
本机关已于2021-05-21 00:00:00.0作出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2021-06-28 00:00:00.0作出的决定。
本机关已于2021-06-25 00:00:00.0对该案作出撤销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