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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凤城国际酒店(晋城)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晋城市监执队罚字〔202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为不服,于2021-02-22 00:00:00.0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已于2021-02-22 00:00:00.0对该行政复议申请进行了立案。

本机关已于2021-02-22 00:00:00.0依法受理。

本机关已于2021-02-23 00:00:00.0通知被申请人答复。

被申请人已于2021-03-03 00:00:00.0进行了答复,申请人可到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查看相关材料和证据。

本机关已于2021-04-21 00:00:00.0作出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2021-05-23 00:00:00.0作出的决定。

本案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本案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