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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阳城县山川秀美苗木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被申请人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的未履行法定职责行为不服,于2021-02-03 00:00:00.0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已于2021-02-03 00:00:00.0对该行政复议申请进行了立案。

本机关已于2021-02-03 00:00:00.0依法受理。

本机关已于2021-02-03 00:00:00.0通知被申请人答复。

被申请人已于2021-02-09 00:00:00.0进行了答复,申请人可到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查看相关材料和证据。

本机关已于2021-03-24 00:00:00.0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