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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晋芳对被申请人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2020)晋市工伤不[市]第14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行为不服,于2020-07-27 00:00:00.0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已于2020-07-27 00:00:00.0对该行政复议申请进行了立案。

本机关已于2020-07-27 00:00:00.0依法受理。

本机关已于2020-07-27 00:00:00.0通知被申请人答复。

被申请人已于2020-08-06 00:00:00.0进行了答复,申请人可到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查看相关材料和证据。

本机关已于2020-09-08 00:00:00.0对该案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