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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晋城市城区汇盛烟酒副食超市对被申请人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晋城城市监南街罚字[2019]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为不服,于2020-03-27 00:00:00.0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已于2020-03-27 00:00:00.0对该行政复议申请进行了立案。

本机关已于2020-03-27 00:00:00.0依法受理。

本机关已于2020-03-30 00:00:00.0通知被申请人答复。

被申请人已于2020-04-07 00:00:00.0进行了答复,申请人可到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查看相关材料和证据。

因案件需提交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体审理,本机关于2020-04-26 00:00:00.0中止审理。

本机关已于2020-08-05 00:00:00.0恢复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本机关已于2020-08-12 00:00:00.0对该案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