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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印明对被申请人晋城市公安局北石店分局的晋北公不罚决字〔2019〕001007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行为不服,于2020-03-24 00:00:00.0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已于2020-03-24 00:00:00.0对该行政复议申请进行了立案。

本机关已于2020-03-25 00:00:00.0依法受理。

本机关已于2020-03-25 00:00:00.0通知被申请人答复。

被申请人已于2020-03-30 00:00:00.0进行了答复,申请人可到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查看相关材料和证据。

本机关已于2020-05-09 00:00:00.0对该案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