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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闫小波对被申请人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的编号:140502-190126902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行为不服,于2019-07-30 00:00:00.0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已于2019-07-30 00:00:00.0对该行政复议申请进行了立案。

本机关已于2019-07-30 00:00:00.0依法受理。

本机关已于2019-07-30 00:00:00.0通知被申请人答复。

被申请人已于2019-08-08 00:00:00.0进行了答复,申请人可到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查看相关材料和证据。

本机关已于2019-09-23 00:00:00.0作出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2019-10-28 00:00:00.0作出的决定。

本机关已于2019-10-15 00:00:00.0对该案作出确认违法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