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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元生对被申请人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的晋公交决字[2019]第140503-200008928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为不服,于2019-07-26 00:00:00.0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已于2019-07-26 00:00:00.0对该行政复议申请进行了立案。

本机关已于2019-07-26 00:00:00.0依法受理。

本机关已于2019-07-29 00:00:00.0通知被申请人答复。

被申请人已于2019-08-02 00:00:00.0进行了答复,申请人可到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查看相关材料和证据。

本机关已于2019-09-10 00:00:00.0对该案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