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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毛超对被申请人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的晋城公(交)行罚决字〔2024〕140502200017557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书》行为不服,于March 3, 2025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已于March 3, 2025对该行政复议申请进行了立案。

本机关已于March 3, 2025依法受理。

本机关已于March 10, 2025通知被申请人答复。